接警后,鹽田區(qū)消防救援大隊趕赴處置經(jīng)調查,火災現(xiàn)場燒毀集裝箱內鋰電池等貨物,過火面積約8平方米,無人員傷亡,起火原因為鋰電池熱失控。
在日常生活中鋰電池因其輕便能量密度高的特性廣泛應用于電動工具、電動車、手機等領域但在使用、存儲、廢棄等環(huán)節(jié)處置不當鋰電池就會成為“定時炸彈”。
前有鹽田港2017年集裝箱爆炸起火,后有巴生港集裝箱堆場著火燒毀14個集裝箱,這些事故的背后似乎都有鋰電池的身影。
事實上,隨著環(huán)保理念成為各行業(yè)共識,鋰電池作為新能源的代表,在國際貿易商上占據(jù)著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也逐步成為了中國外貿出口“新三樣”之一。但這個時代寵兒卻是個暴脾氣,一言不合就自燃甚至還有爆炸的風險,這不僅給港口運營帶來巨大挑戰(zhàn),也對航行中的船舶構成威脅。今天咱們就來好好盤一盤鋰電池那些事兒。
運輸鋰電池,首先要了解鋰電池。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IMDG CODE)的分類,根據(jù)具體產(chǎn)品類型的不同鋰電池運輸可以細分為7個條目,其中UN 3090、UN 3091、UN 3480和UN 3481是常見的四大類。
具體而言,鋰金屬電池(UN 3090)內含金屬態(tài)的鋰通常是不可充電的,鋰離子電池(UN 3480)不含有金屬態(tài)的鋰,是可以二次充電的,而UN3091和UN3481條目中的所說的“設備”是指鋰電池或者鋰電池組為其運行提供電力的設備,比如割草機、筆記本電腦等。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鋰電池都屬于危險品,歸為9類危險貨物,但是依據(jù)IMDG 38-14 Edition的188的豁免條款,對于滿足一定條件的帶鋰電池產(chǎn)品,提交相應的認證文件且按照規(guī)定進行包裝可以酌情按“普貨(非限制性物品)”進行運輸,比如10000毫安每小時以下的低功率帶鋰電池產(chǎn)品,屬于比較安全的帶鋰電池產(chǎn)品。詳細要求見下表:
當鋰電池作為9類危險品時,無論在存儲,還是運輸都需要嚴格按照9類化學危險品規(guī)范操作,從集裝箱箱體的標牌、標記到包件的標志、標記以及申報流程和單證材料的審核都極其嚴格,以上海港為例,當鋰電池作為9類危險品運輸時并不能直接進入港口,需要在堆場內等待危險品裝箱員的專業(yè)檢查,之后在海事局做?;飞陥螅總€箱子做好記號后最終等待進港通知,最后將采取船邊直裝的方式裝船。
可問題往往就出在“酌情”上。嚴格的審核流程與保護措施往往意味著更高的時間和金錢成本,豁免條款的出現(xiàn)給“小本經(jīng)營”行了方便,卻也讓危險鉆了空子,鋰電池和鋰電池產(chǎn)品都有易燃易爆易泄漏特性,在裝卸、搬運過程中受到撞擊、擠壓等都有可能引發(fā)電池短路、起火等事故。
而且,通過普貨運輸?shù)匿囯姵夭⒉粫娭剖褂美涔襁\輸,部分貨主為節(jié)約運輸成本,還會把原先使用冷柜的貨物換成普通集裝箱,但小圈了解到,鋰電池的儲存環(huán)境一般要控制在18-25 ℃內,在吹空調都要開風扇的當下,普通集裝箱在堆場暴曬后,給點油玉米粒都能炸成爆米花了鋰電池又怎么頂?shù)米?,可不就“火”了?/span>
天災咱就不說了,人禍屬實可恨,部分貨主或貨代為了規(guī)避高額的危險品處理費用,選擇瞞報貨物信息,導致港口無法采取適當?shù)陌踩芾泶胧斾囯姵劐e誤地與其他易燃貨物放置在一起時,火災一觸即發(fā)。
2020年1月4日,中遠海運旗下一艘運力高達10000TEU名為“COSCO PACIFIC”的超大型集裝箱船,在從馬來西亞的巴生港(Port Klang)駛往印度的那瓦舍瓦港(Nhava Sheva)的途中,因鋰電池瞞報導致7號艙突然冒煙起火!所幸救援及時,無人員傷亡。
瞞報行為無疑給港口和船舶埋下了一顆定時炸彈,威脅著作業(yè)人員生命安全的同時,其自身也面臨著高額的處罰。根據(jù)長榮海運此前發(fā)布的通知,針對危險品瞞報的罰款高達25萬人民幣/箱;ONE、馬士基、高麗海運在內的多家船公司,針對瞞報、謊報、誤報危險品行為最高可罰款30000美元/箱,約合20萬人民幣。
那么在面對鋰電池著火時該怎么辦呢?以下這些注意事項或許能幫到你。
由于鋰電池類貨物火災具有蔓延速度快、撲救難度大易復燃、燃燒釋放有毒可燃氣體等特點。當監(jiān)測到裝有鋰電池類危險貨物的集裝箱溫度處于持續(xù)上升狀態(tài)且有煙霧產(chǎn)生或著火時,港口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隔離火源,使用水幕或防火隔離帶迅速將火源與其他貨物隔離,防止火勢蔓延。同時,采用適當?shù)臏缁鸱绞?,?yōu)先采用水霧噴淋集裝箱箱壁降低集裝箱內的溫度,并用水簾防火毯等將周圍潛在火源隔離,滅火過程中,不得貿然打開集裝箱箱門,注意防止有害氣體的產(chǎn)生。
關于鋰電池火災的賠償問題,有相關從業(yè)者介紹,如果電池生產(chǎn)單位資質齊全、運輸單證齊全、產(chǎn)品質量經(jīng)測合格,物流公司及碼頭沒有失誤操作的情況下,自燃屬于意外事故,自燃貨物的貨主無需承擔責任,如有其他周邊貨物被燒,也屬于無主責任,均由保險賠償。
港口圈認為,隨著全球對環(huán)保與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重視,鋰電池作為新能源技術的代表,應用日益廣泛,需求量也將不斷攀升,這給港口的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了新要求。但我們也無需談危色變,在四方協(xié)同下,通過全行業(yè)共同努力,來不斷降低鋰電池在港口引發(fā)火災的風險。
